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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实施办法

2024年11月13日 15:34  点击:[]

丽江师范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畅通学校领导与广大师生员工的沟通联系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发扬民主,畅通言路,不断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原则:坚持应接尽接、规范有序、沟通互动、首问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校领导接待日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组织单位:校领导接待日组织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接待校领导:由在职校领导轮值负责接待,全员参与,每次1名校领导。负责接待的校领导需妥善统筹好工作安排,确保接待日工作正常如期进行。若因出差、开会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接待,需提前通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其他校领导值班接待。

第五条 接待对象: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接待时间:每周组织开展一次校领导接待日活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按一学期18周计算。具体时间为每周四下午,如遇节假日则根据实际另行调整。

第七条 接待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八条 接待方式:主要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接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学院参与接待工作。多名师生员工反映同一问题或诉求要求予以接待时,来访人员应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

第九条 接待程序:参加接待日的来访人员需在接待日前3个工作日到学校办公室行政科填写《丽江师范学院校领导接待日预约登记表》(附件1)进行预约登记。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待日前1个工作日对预约来访人员逐一进行确认并安排接待顺序。无预约的来访人员一般不予安排接待。

第三章  校领导接待受理事项

第十条 受理事项:

  1. 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2. 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对加强和改善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对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在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需要反映的情况

    (六)需要学校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事项

    (一)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请求;

    (二)学校已经受理、答复并复查的信访事项,以及校领导接待日曾给予明确答复的访请求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接访校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师生诉求,想方设法解决反映的问题及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对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及意见,能够解决的予以现场答复,暂时不能解决的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填写《丽江师范学院校领导接待日意见处理单》(附件2),经接访校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学院解决,有关部门、学院解决应在收到意见处理单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学校办公室。反馈处理结果经接访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及时反馈给来访人员;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应提交学校研究解决,并将结果予以反馈;对超出学校能力范围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事项,及时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登记预约工作,安排好接待顺序,维护接待秩序,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接待的关部门、学院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扩散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处理接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学院要认真整改、解决或解答意见和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敷衍塞责

    第十六条 来访人员向接访校领导反映问题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可靠,不得随意捏造事实或道听途说,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领导接待日实施办法(试行)(丽师发〔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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