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4.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6.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8.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9.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0.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1.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200万元以上大额度支出,价值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以及其他20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价值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 200万元以上的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2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事项;
11.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或推选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列席时,须事先向党委办公室报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会,党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和议题相关学院、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议、谁把关”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实行决策咨询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学院、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干部任免的重要事项,应当先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由提议人负责组织并把好政策关和文字关,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提出,党委书记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确定,学校党委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天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并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书记确定不予上会的议题,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学院或部门的,提议人应事先组织相关学院或部门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的汇报材料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数据准确、文字精炼。需要提请注意或进行重点讨论的部分,应当用下划线标出。凡属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稿等,汇报材料应当包括起草过程简介、主要特色亮点、征求意见范围以及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要逐条说明原因。若是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当说明其异同。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文稿材料的,经党委书记批准后,可将有关文稿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五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学院、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应当组织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高度重视反对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不明确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沟通酝酿、调研论证后再进行决策。党委委员按照上级组织批准的排名顺序倒序发言,排名最后一位的党委委员首先发言,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八条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一决”。与会人员应当从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当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表决结果由党委书记当场宣布。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有执行条件的,党委会应当另行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学院、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学院、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当以党委会会议纪要或其他合适的形式报经党委书记审定签发,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以内向校内公布。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策的原始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等,应当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等形式留下文字、电子文档、音视频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以合适方式向因故未出席党委会的党委委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学院、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同时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存档。明确由相关学院、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党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督办结果。学校党委办公室每季度负责督办1次,督办完成后向党委书记报告;每年年底向党委会集中汇报一年来的决定事项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应及时执行;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学院、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