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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2022年11月19日 18:2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含电子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和电子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职能部门印章、二级学院印章、二级学院党组织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印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应在丽江市公安局或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印章(含电子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和电子印章),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刻制。

第六条 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统一刻制。

第七条 职能部门印章、二级学院印章、二级学院党组织印章刻制,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根据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刻制。

第八条 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部门提交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审核后,根据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刻制。

第九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印章启用公文发布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第十条 因印章损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部门到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上缴原印章,留存原印章印模,并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五、六、七、八、九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管理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印章(含电子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和电子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保管。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印章,确保保管场所安全,任何个人均不得未经批准私自保存和从事盖印工作。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用后立即带回。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做好印章日常保养,定期清洗,确保印迹清晰。

第十五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印章管理使用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报告,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备案,责任部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印章(含电子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和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 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等;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

(二)以学校名义办理,应由校长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校长签名章;

(三)以学校或党委书记、校长的名义,应由党委书记、校长签署的合同、协议、公函、证书、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四)其他经党委书记、校长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八条 使用学校党委印章(含电子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和电子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若需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二)例行事项程序。由用印申请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学院、部门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校级印章的事项。

(三)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四)合同协议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将合同协议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并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用印的事项。

(五)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程序签批后用印。

(六)授权委托使用印章的,办理授权委托程序后,方可用印。

(七)教职工用印,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家庭情况、进修学习证明、教职工独生子女证明等由人事处出具证明,职工水电、住房情况等由后勤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办理临时居住证、集体户口、边境证等由保卫处出具证明后方可用印。

(八)学生用印,学生雨露计划由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学生在校生证明、补办学生证等由教务处、学生处出具证明后方可用印。

(九)如遇特殊情况,本着“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印章、二级学院印章、二级学院党组织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章由印章管理使用学院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规定,确定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各学院、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学院、部门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第二十条 学校印章使用申请采取办公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的运行形式,申请人须认真、准确填写《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使用申请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相应形式的程序进行审批。 

各学院、各部门用印应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前应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印章(含电子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和电子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使用,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作好用印登记,详细记录用印日期、事由、印章类别、批准领导、数量、经办人员、用印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事一号进行编码,立卷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重要材料用印的,申请部门应留存文本原件,副本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备案,该备案文本应与其他用印申请材料一并留存。

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印章、二级学院印章、二级学院党组织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章使用,要严格遵守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详细记录用印日期、事由、印章类别、批准领导、数量、经办人员、用印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事一号进行编码,立卷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部门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明、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五章 印章废止

第二十四条 因学院、部门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学院部门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上缴原印章,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并统一归档到档案科封存。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每年度应对各级各类印章进行清查,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对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现象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使用的学院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学院部门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学院部门印章的管理和审批,对本学院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印章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置,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印使用规定》(丽师办发〔2014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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