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需要,设立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学校应当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理事会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境)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校长办公室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按照系处副职实岗干部管理。
第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制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 理事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三)联系理事会成员;
(四)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学校在理事会组建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
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