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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实施办法

2020年05月06日 11: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专业技术职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务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教学科研机构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按照系处副职实岗干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专业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和办法,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重大争议;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评议和推荐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和科研基金、教学和科研项目、教学和科研奖项等;

(十一)在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中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以实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者与委员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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